1. 依據113/11/1 於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線上申請案辦理。
2.因無法依原計畫購置房屋,擬依實際需要 新增個案服務雜項支出,會務雜項支出項目,並調整所得支出經費概算表。
3.依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:
...同時通知捐贈人或公告之,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,聲明捐贈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。前項期限內捐贈人提出異議時,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之財物。
4. 公告期限:114/03/06-114/04/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