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會員出席各視訊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
第三十一條 理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理事、監事出席各
視訊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