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協會

組織章程

組織章程

  •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中市慈善撒瑪黎雅婦女關懷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  •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  • 第 三 條  本會由天主教教友組成,宗旨在於活出聖經「慈善撒瑪黎雅人」的精神,不分種族、宗教,無私的與其他團體、民眾共同合作,協助女性街友及弱勢婦女,重建信心、開拓美好人生,以實踐基督信、望、愛三德。

  •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  •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。

  •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• 一、 協助轉介安置。
    • 二、 關懷訪視。
    • 三、 個案輔導,包括
      1. 1.心理輔導。
      2. 2.就業資訊提供。
    • 四、 協助就醫。
    • 五、 協尋家人。
    • 六、 福利服務諮詢。
    • 七、 街友(遊民)問題研究。
    • 八、 婦女發展議題
    • 九、 急難救助。
    • 十、 技能訓練。
    • 十一、其他相關事項。
  • 第 七 條 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,個人會員之積極資格條件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、年滿二十歲者,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。
    •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、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填具「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」,經理事會通過,繳納會費後,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    •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不定期提供給本會各項資源、或不定期贊助本會各項活動之捐施,並自願放棄行使本會各項會議或選舉之權利者,或設籍外縣市者,填具「贊助會員入會申請書」,經理事會通過,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    • 團體會員:凡本市合法立案之機關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「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」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本會團體會員;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出席本會各項會議或選舉之權利。

  • 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  •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  • 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• 二、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會員達二年未繳會費者,視同自動退會。

  • 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  • 第 十一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  • 第 十二 條 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  • 第 十三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  •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兩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  •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)之職權如下:
    • 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• 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• 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• 四、 議決年度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• 五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• 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• 七、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• 八、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議決。

  •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本會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,並印入選票中。

  •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• 一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  • 二、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  • 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• 四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• 五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• 六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• 七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  •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出缺席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  •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• 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• 二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• 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• 四、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• 五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  •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  • 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  • 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  • 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即應解任。
    • 一、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 • 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• 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• 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  •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
  •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
  •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  •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一人,顧問一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  •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  • 第二十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)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  • 第 三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   • 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• 二、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  • 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• 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    • 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
    • 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  • 第三十一條 理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  • 第三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  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 •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  • 一、 入會費: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。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    • 二、 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。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。
    • 三、 會員捐款。
    • 四、 補助收入。
    • 五、 委託收益。
    • 六、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  • 七、 其他收入。

  •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  •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
  •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  • 第 三十八 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  • 第 三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